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5號原 告 陳月英
嚴崑松被 告 嚴朝宗
謝添寶嚴賜傳嚴宏銘嚴華宗王忠明莊瑞明嚴仕銅陳錦清陳文湖黃文祥林登文黃明山陳信凱沈金鐘陳江海沈金龍陳勝雄郭秋柏嚴國雄蔡佩錦嚴木鶯呂財元
蔡金獅嚴忠雄嚴崑玉溫宗明溫金輝溫德發王棋崑溫金城王瑞聰黃讚欽王清鎮嚴兆鑫蔡文展郭啟倉黃萬發嚴義雄郭義明王明池嚴彬釗王勝嘉
郭長義王財興楊朝枝郭瑞坤胡元獻
嚴國和蔡彥昭王學正蔡昆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臺灣之神明會,乃係多數特定人(信徒或稱會員)集資購置財產所組成,以祭祀特定神明為主要目的之非法人團體,與祭祀公業非無雷同之處,神明會之會份權與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性質亦屬相近。是就請求確認神明會會份權存否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得參照前述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否爭議之計算方式,依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會份權所佔之比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客觀預備合併之訴,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10年8月24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A號公告之「神明會三官大帝」(下稱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備位聲明則請求確認被告對三官大帝神明會之派下權不存在。先位之訴屬財產權之性質,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原告備位之訴係否認被告全體派下員之派下權,亦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價額應以三官大帝神明會之總財產價額計算之即52,929,26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因上開二項聲明具有應為選擇之關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52,929,2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7,784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77,784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平方公尺) 土地公告現值 (新臺幣) 權利範圍 備註 訴訟標的價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291 610元 中華民國全部 臺南市政府標售囑託登記國有 177,51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26,503 417元 中華民國全部 臺南市政府標售囑託登記國有 52,751,751元 合計:52,929,2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