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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1號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西港郵局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9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