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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96號原 告 林義榮被 告 方麗惠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鑑定書為真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係「訴請確認內政部111年3月14日鑑定書真正,並以列成果圖上A1-B藍色虛線與黑色實線A-B間隔(公分),一樓C點到D點,二樓E點到D點紅色虛線長度、寬度、面積、價額數據做為法院判決地上物移除及越界土地面積歸還、登記依據」,訴之聲明第2項係「越原地界線A-B土地面積歸還溪東段738地號地上建物移除」(本院卷第55頁)。原告雖以一訴聲明數項請求,但其最終欲達成之目的,均係請求被告拆除占用原告所有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建物,是上開2項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而互相競合,應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之客觀價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依原告所陳報其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約5坪(本院卷第51頁),即約16.5平方公尺,按系爭土地於民國111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2,8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200元【16.5×22,800=37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