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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7號原 告 施奇宏被 告 巫啟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確認被告就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如附表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故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除供擔保物之價額少於債權額外,應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經查,系爭不動產於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15385號強制執行事件中,經拍定之價額為4,211,100元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而該價額並未少於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1,560,000元,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請求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應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均應以債權額1,560,000元為準。又因原告訴請確認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並訴請被告將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具有競合關係,揆之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1,560,0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表一:

編號 種類 地號/建號 權利範圍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 2分之1 2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0○號 2分之1附表二:

地號/建號 設定權利範圍 擔保債權總金額 設定義務人 抵押權人 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 登記次序 清償日期 債務人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 (共同擔保) 2分之1 新臺幣156萬元 施楊驚 施淑貞 80年4月3日 台南土字第013197號 0000-000 81年3月16日 施明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日期:2022-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