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27號原 告 林明華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陳林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所有權存在,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2,368,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編號 原告確認所有權存在土地 (臺南市南區南山段)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元/ ㎡) 價 額 (新臺幣) 1 544地號 333 2分之1 11,900元 1,981,350元 2 544-1地號 65 2分之1 11,900元 386,750元 合計 2,368,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