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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50號原 告 林治娟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瑞蓉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4萬2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萬3,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 編號 土地/建物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 483.8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萬5,875元/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現值)×1/2(權利範圍)=1,109萬8,08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66/100000 4,328.2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萬1,245元/平方公尺(111年度公告現值)×666/100000(權利範圍)=147萬7,192元,元以下4捨5入 3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 1/2 26萬2,200元(111年度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13萬1,100元 4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1/2 115萬2,300元(111年度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57萬6,150元‬ 5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 1/2 92萬8,200元(111年度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46萬4,100‬元 6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3樓) 1/2 91萬8,400元(111年度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45萬9,200元 7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4樓) 1/2 92萬4,900元(111年度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46萬2,450元 8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號) 1/2 54萬3,900元(111年度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27萬1,950元 合計 1,494萬222元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
裁判日期: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