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5號原 告 楊季姍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吳秋勉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