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66號原 告 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美惠上列原告與被告情定團膳餐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卜益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2,000元(計算式:230,200股×10元=2,30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8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