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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7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77號原 告 郭沛瑩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複 代理人 鄭如婷被 告 許嘉文

許凱筌許舜婷上 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被 告 許舜雅

許凱維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靖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建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00○0號,權利範圍:全部)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00元(上開建物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
裁判日期:2022-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