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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94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原告與被告莊斌峯、莊欣峯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