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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15號原 告 杜德陵

李美惠蘇賜郎謝秉廖士文張瓊丰

吳岱霖鐘秀慧王睨閑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卓水吉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均係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法定利息。原告就上開先、備位訴訟標的,係為預備訴之合併,揆諸前揭說明,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原告之先、備位聲明請求之金額相同,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