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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林榮明被 告 陳安南

陳東山

陳桂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9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