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58號原 告 郭曉君被 告 王莉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是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分別請求除去、防止其人格權之侵害,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800元(計算式:3000元×2+2萬800元=2萬6,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