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65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義仁等二人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等間就坐落台南市安南區城東段475、475-1、649、650、651、656、65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不存在,及應予塗銷抵押權登記。是原告請求塗銷之債權額合計為50,000,000元。又上開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司執字第34586號囑託鑑定結果其價值為60,013,000元,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請求塗銷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5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