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8號原 告 蔡志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賴爵豪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美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民國104年被告公司之董事會係決議發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獎金,折合900張(每張1,000股)之被告公司股票予員工,即每股折合20元。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當初其分得之115,000股,價值共計230萬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