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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09號原 告 三官大帝廟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被 告 嚴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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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國和蔡彥昭王學正蔡昆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三官大帝神明會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民國110年8月24日南市民宗字第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A號公告之「神明會三官大帝」不存在,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