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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27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7號原 告 施丁圍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哲堯、施緒陽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0,5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22-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