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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29號原 告 黃素玉訴訟代理人 蔡淑娟律師被 告 莊進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後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05,912元(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479.24平方公尺,110年公告土地現值為23,800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該土地價額以此計算為11,405,9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