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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49號原 告 曾淑英訴訟代理人 辛慶隆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瑟琴等人間因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