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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劉輝峰被 告 劉茂生

劉茂林劉茂榮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三七五租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耕地租佃爭議案件,非由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之規定移送法院,而由當事人逕行起訴者,不問其原因為何,均不能免徵裁判費用(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耕地三七五租賃契約關係(下稱系爭租約)不存在,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原告主張6年之租金總額為3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