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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0號原 告 沈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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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吉芳沈清加沈清凉沈三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沈盖友法定代理人 沈天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規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確認如起訴狀附件所示經臺南市新營區公所備查之「祭祀公業沈盖友規約」不存在,顯非對於親屬關係、身份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是以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確認規約不存在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