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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71號原 告 高藝廣告有限公司代 表 人 趙文松上列原告與被告堯禹鑫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787,73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87,7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