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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2號原 告 龍暘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瑤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被 告 向日葵綠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淑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2-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