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7號原 告 馬惠敏被 告 戴開
詹賦戴順平戴順生戴木順戴正平戴宏旭董文忠戴忠信戴忠輝陳素真戴敬祐戴良展陳淑惠陳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3,47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系爭買賣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應以主張有優先承買權者所應給付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㈡被告應以同一條件新臺幣(下同)27,433,000元與原告成立買賣契約,並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核上開請求雖有不同,然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均屬同一,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而系爭土地前經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4263號執行事件拍賣,業以27,433,000元拍定,此即為系爭土地之最近交易價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43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