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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郭耀鴻上列原告與被告真愛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理由欄二所示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於起訴狀並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爰命原告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

具體項目及其金額,或請求被告應為或不應為之具體行為等)。

三、綜上所述,原告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裁判日期:2022-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