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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6號原 告 沈德發之全體繼承人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明陽即永昌診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0,160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2-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