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翁儷文即安泰房屋仲介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蘇淑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勝間請求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6,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