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26號原 告 蔡登玴即蔡豐宇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千達、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95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6,660元,從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