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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60號原 告 王麒舜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洪震弦、簡秀如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