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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74號原 告 方致翔被 告 盧蓁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分之1)與其上同段7247建號建物(權利範圍2分之1,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與前述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返還予原告,以及將三商美邦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保險(下稱系爭保險)之要保人變更為原告,是以本件訴訟目的欲使系爭不動產、系爭保險回復為原告所有,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系爭不動產、系爭保險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8萬3,484元【計算式:〔65,400元(土地民國111年1月公告現值)×119平方公尺×1/2(權利範圍)〕+〔62萬5,900元(房屋最新課稅現值)×1/2(權利範圍)〕+327萬9,234元(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748萬3,4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裁判日期:202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