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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蔡雅幼被 告 張修銘

松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金水被 告 蔡紘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信託法規定,行使債權人之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買賣、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主張其對被告松戶企業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另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標的,亦即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其價額為952,500元;臺南市○○區○○段00000○號建物,其價額為1,195,000元,是本件應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47,500元【計算式:952,500元+1,19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2-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