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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97號原 告 旦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穎被 告 梁芷綾

邱聰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仍須符合其他起訴必備程式或要件始為合法,非謂繳納裁判費即當然符合全部起訴必備程式或要件(例如:本件起訴是否受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而不得起訴,仍待依法審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裁判日期:2022-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