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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王文秀上列原告對被告張嘉芯請求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裁判案由:除去侵害等
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