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01號原 告 王文秀上列原告對被告張嘉芯請求除去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裁判案由:除去侵害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2-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