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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9號原 告 凱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博隆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賴昱亘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圓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54,7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2-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