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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37號原 告 黃進有被 告 郭啟明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啟明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提出嘉起企業有限公司之帳目明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多項財產文件供原告或原告委託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影印或拍照等語,經核非屬基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者,而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又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證據,無法認定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請求查閱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2-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