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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41號原 告 陳惠子訴訟代理人 張思涵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73,026元【計算式:{2,551,030元×(13+46/

365:自93年7月14日至106年8月28日)年×8.5%=2,846,216元}+{1,978,961元×(16+54/366+240/365:即自89年11月8日至106年8月28日)年×8.5%=2,826,810元}=5,673,02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23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