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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58號原 告 皇泰鼎建設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麗鳳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清泉、黃建誠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79,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