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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78號原 告 張瑞泰訴訟代理人 張簡宏斌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倪港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之程式有下列欠缺: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復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分割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告之應有部分為3分之2,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90,571元【計算式:12,400元(系爭土地公告現值)×1,571.4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面積)×2/3(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2,990,5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必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67年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應以原告於起訴時之系爭土地共有人為當事人,惟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尚有欠缺,依前揭說明,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依據臺南○○○○○○○○民國111年8月12日南市安平戶字第1110060

893號函檢送之「倪港」戶籍資料,本件原告所列系爭土地共有人即被告「倪港」應已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死亡,原告應提出「倪港」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省略),倘繼承人中有死亡者,應再查明其繼承人,併查報繼承人等有無拋棄繼承之情形。

㈡依上開查明結果,具狀更正本件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及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書狀繕本以利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