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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81號原 告 李新營被 告 黃品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2,542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雅惠附表:

①計算式: 面積98.7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00元/平方公尺×原告之權利範圍12/36 =6萬2,542元(元以下4捨5入) ②證物: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本院卷第53頁)

裁判日期: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