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號原 告 吳煌鐘
吳煌源吳威樂蔡吳桂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輝律師
林家綾律師被 告 林李玉理
李明堂李明融李菊春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三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塗銷土地之預告登記,涉及當事人就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當事人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土地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公同共有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於民國56年4月25日設定之抵押權所擔保債權新臺幣(下同)80,000元不存在,並請求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另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為全部),由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以56年7月7日收件第12657號,依本院56年新2057執字第29856號函辦理之預告登記塗銷,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開土地之價額及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金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5萬7400元【計算式:1200元×559平方公尺+1900元×(2010+1204)平方公尺+8萬元=685萬7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