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施瑋柔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
鄭志侖律師賴昱亘律師被 告 蘇文豐
董惠珊康俊吾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董哲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1樓之平面通道(面積25.8平方公尺,下稱系爭通道)之使用權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通道清空,不得置放機車或其他雜物。前揭2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經濟目的實屬同一,按諸前揭規定,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而原告本件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之利益,應即為系爭通道所在土地之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900元【計算式:25,500元(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25.8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及請求被告清空範圍)=657,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余玟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