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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97號原 告 周水來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林楷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耕地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6,360元【即36,636元(年租金)×10年(租賃期間) =366,3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