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 陳良才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天、温明豐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1,155元(計算式:1,750,000元+581,155元=2,331,1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