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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7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7號原 告 王玉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志榮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5,800元(即土地部分3,285,200元、建物部分190,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