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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44號原 告 兵安娜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養護工程處等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1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2-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