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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祭祀公業吳大壽法定代理人 吳紹銘被 告 吳佩珍

吳耀華吳淑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故訴請確認原告派下權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其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訴請確認被告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應依被告所主張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占之比例計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9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3,300元(祭祀公業吳大壽總財產之價額50,612,100元×原告主張被告對該祭祀公業之派下權比例為11分之3=10,803,3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日期: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