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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補字第 8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66號原 告 黃士瑋

黃智弘黃柏巽被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依起訴狀及檢附存證信函所載內容,可知本件起因於被告與訴外人訂約出售系爭土地(即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約定售價為新臺幣(下同)71,129,185元,依法通知原告得依法優先承買系爭土地,惟兩造對於原告是否已合法行使優先購買權有所爭執,以致衍生本件訴訟。茲參酌原告所為先位及備位訴之聲明與兩造爭執核心(即被告是否已合法通知原告行使優先購買權、原告得否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系爭土地),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1,129,1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7,944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伊謦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