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73號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萬龍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0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