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1號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訴訟代理人 方郁欣上列原告與被告查名邦、陳苡銜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萬5,8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按:原告於起訴狀僅陳稱:被告查名邦對原告欠有債務尚未清償(詳參原證2債權憑證)等語,並未具體陳明其因行使本件撤銷權所受之利益究竟為何,是以,即應以原證2債權憑證上所載之原告聲請強制執行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