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82號原 告 馮秀馥被 告 陳致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坐落臺南市○○區○里段0000○00地號土地、同段1549之58地號土地及同段750建號建物(上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房地)所為買賣債權關係不存在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物權行為無效,並請求塗銷系爭房地前揭所有權移轉登記;備位聲明則係請求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0萬元之同時,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原告上開先、備位聲明之請求,其訴訟標的價額均應以系爭房地之價值為斷,依原告陳報兩造所簽訂之附買回權契約書第2條約定系爭房地之買回價金為180萬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8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秀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文茹